2006年9月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农民工讨薪路程终于变短了
最高院有关人士详解“凭欠条直接起诉”规定出台背景

  “农民工可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8月31日公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这条规定,让奔波于讨薪路上的农民工看到了希望。
  是什么促进了最高院出台该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我们真的挺怕打官司的”
  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有多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曾算过一笔账:工资债权按法律规定属于普通债权,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同时,农民工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申请劳动仲裁的有效期为6个月,向法院起诉的有效期为15天,于是,2年的诉讼时效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即便胜诉,法院也只保护6个月工资,且不计利息。这样,雇主只要拖欠工资时间超过195天,农民工就注定了无法讨回工资———这就是为什么那么多雇主愿意拖欠工资,为什么那么多农民工讨薪无望的原因。
  记者对被欠薪的农民工进行了随机采访,当问及他们为何不采取诉讼途径解决时,回答都是一样的:“时间拖得久,程序复杂,花费巨大……”
  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这些权利受到侵害的农民工似乎更倾向于借助其他手段解决——集体上访、爬塔吊、跳楼、堵路、裸奔、杀人……极端的处理方式层出不穷。

  实践案例触动最高院出手
  农民工利用法律手段讨薪不易的问题,很早就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的12月,向全国各级法院发出落实司法为民23项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示: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受理,并在准确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便于农民工尽早拿到应得的工资,也有不少法院将案件事实清楚,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案件列为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处理,以此省却3个月劳动仲裁的时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最早的尝试者之一。今年6月,河南省高院就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强调,“农民工因追索劳务费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论是否经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各级人民法院都应立案受理。”
  意见的下发,是由河南省叶县农民工孟宪潮的讨薪经历触动的。
  2005年10月下旬起,孟宪潮组织6名农民工,到焦作市的一个工地干了1个月活儿。但是,施工方却在工程结束后拒付6230元工钱。为了讨薪,孟宪潮先后7次进县城、9次进法院,奔波在两个城市之间,历时半年,在法院等单位花了1300多元,却还是没有要回一分钱。
  2006年5月14日,中共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徐光春看到媒体报道后批示:“看了这则报道,我感到愧疚和伤感,农民工用血汗赚了六千多元钱,拿不到手,又花了一千多元钱打官司,也毫无结果。我们口口声声关心农民工,可是损害农民工的事天天在发生。请人大发挥监督作用,责成有关部门立即解决,除了要查处工资拖欠者外,对有关部门,省委也将予以责任追究。”
  之后,河南省人大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孟宪潮等7名农民工在3天后拿到了自己的工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由此出台了意见。
  “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错误。只是没有明确规定用何种方式来受理这类案件,产生了地域性差别,甚至是个案差别。”一位基层法官对记者说,“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这种情况是应当尽力避免的。”
  正是在这些实践基础之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三条的规定应运而生: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起草法官详说出台背景
  9月1日的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布的第二天,记者来到了主持起草这份司法解释的法官——胡仕浩的办公室。
  胡仕浩开门见山地说道:“作出此解释是因为审判实践中,有的法院将农民工凭工资欠条追讨工资当作劳务报酬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处理;有的法院则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对待,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从审判的社会效果来看,后一种处理方式程序相对繁琐,时间消耗较长,农民工往往难以等待,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到了岁末年尾就会出现讨要高峰,外出务工者急于拿到工钱后返乡过年,长时间的等待容易引发恶性事件。”
  “这个解释主要的新意就是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胡仕浩说,“可以不经仲裁程序,及时保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这项措施方便了广大农民工依法追索工资。”
  “草案公示征求意见期间,全国人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以及社会各界对这一条的规定都表示了高度一致的赞同。”胡仕浩说,“可见,法院的举措是深得民心的。”
  这一举措深得民心,这是无疑的,可在审判中,怎样贯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标准?记者问道。
  胡仕浩解释说,无论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工资的角度,还是从民法上保护劳动报酬的角度,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标准都不能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工资具有社会分配的属性考虑,还应当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工种、相同岗位的人员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依法支付25%的赔偿金。这与我们民事审判实践中将大量的劳务报酬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的方针是一致的。据《法制日报》